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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婚嫁的问题,最长能够修几天

法律顾问单位来电法律咨询,该单位在三年前招录了一批男员工,经单位组织相亲,已有半数人员结婚,就出现了集中请婚假的问题。另外单位有一名离异员工也要求请婚假。单位中去年招聘的工程师称自己在原单位没有请过婚假,也希望请假。一个单位突然有这么多人请婚假,让单位的人事和领导头脑有些“发懵”,本来只是好心为员工张罗婚事,没想到给自己带来这么多的麻烦。律师

该单位询问如下问题:婚假需要公司来安排,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是否可行?再婚员工不能享受婚假是否合理?

沈洁律师认为归纳起来就是这么几个问题:上一个单位结婚的员工,要求在新单位休婚假,声称其在原单位没有修婚嫁。已经结婚生子的员工要求婚假、产假一起修;再婚员工要求修晚婚假。律师

婚假问题规定的非常清楚,一般情况下婚假为三天,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男员工25周岁以上,女员工23周岁以上的,属于晚婚,给与再休七天的晚婚假,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的期间一般以取得结婚证书之日起算,六个月内休完为宜。结婚员工领取结婚证书并不马上举办结婚仪式,给与一定的时间也是比较合理的。员工修婚假应当提前申请,以便用人单位对工作做出合理的安排。律师

婚假应当有一个及时性原则,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婚姻支付,员工结婚需要时间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按我国的风俗习惯,结婚需要举办结婚庆典,表示庆贺。所以原单位结婚、产假婚嫁合并休,婚假和其他节假日几种休等都是不合理的要求。企业也不能规定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才可以享受婚假。

休婚假的条件,应当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婚姻登记机关办法的结婚证书为条件。员工结婚享受婚假,只能“损害”和其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不能对没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利益造成损害。

婚嫁的工资要求按工作日计算,并非按自然日计算。

员工修婚假,希望和其他的假期合并来修,是否可以合并修假,应当由企业来决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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