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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签非全日制用工,按普通劳动合同履行应付病假工资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杜H与服装公司签订为期一年劳动合同,从事平车工工作,后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工作协议,协议未约定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也未约定杜H的工资标准。律师

此前杜H月平均工资为2196.60元(由工资、全勤200元、房贴80元构成)。杜H已领取加班工资6321元,并表示每小时按9元计算加班工资。

杜H在工作期间患病,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嗣后,杜H一直病假一月有余。杜H称工作时间从7时30分至21时,一个月仅休息二至三天。在工作岗位上晕倒,经治疗,服装服饰公司却不愿支付杜H医药费。

尽管已经变更公司的名称,但法定代表人未变,一直在同一工作地点、同一工作岗位,故而双方劳动关系早就建立,在病假期间的医药费、病假工资公司也应根据规定支付。请求服装公司支付先生期间内超时加班工资18,864元;支付病假期间工资6609元;支付医疗费2578元。

双方三月份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10月份杜H病假,由于双方间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故请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律师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双方虽签订了“非全日制工作协议”,但从杜H实际工作时间看,远远超过上述规定时间,从支付工资形式看,服装服饰公司按月支付,故服装服饰公司关于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之前杜H系与另一服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服饰公司与服装公司系两完全独立法人,故杜H要求服装公司支付此前的超时加班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由于服装公司没有提供杜H原始的考勤记录,按杜H关于每天工作12.5小时的主张,月至9月期间共加班1018.5小时,每小时按杜H主张的9元计算,加班工资共计9166.5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321元,服装公司尚应支付杜H加班工资2845.50元。

根据疾病证明书、病历、医疗费清单等证据显示,10月17日至12月23日期间,杜H患病休息,病休时间未超过H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故该期间公司应向杜H支付病假工资。工资基数按杜H月平均工资2196.60元-80元(房贴)=2116.60元计算。律师

杜H患病就医非因工伤引起,其要求服装服饰公司报销门诊医疗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012)金民三(民)初字第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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