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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工人海外工作,不能签证按约赔偿

谢小姐看到一家职业介绍所门口有招工广告,去了公司应聘才知道需要到国外工厂去上班。经过和家人商量,她决定接受这个劳务聘用合同。之后双方合同约定聘用期为两年,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签证是一年一签,如果工厂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由聘方按全勤月工资总额支付给雇员,未满聘期的月份工资终止期超过12个月时,只支付12个月工资合同。还约定工厂负责办理雇员进入该国的签证。

后来谢小姐和国外工厂签订了技术培训,来到该公司在国外的工厂工作,双方开始履行合同。时间过得很快,签证已经到期,国外工厂要求谢小姐先回国等待签证。但等了一两个月,谢小姐觉得工厂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和国外的工厂多次联系,工厂以签证不能办理为由提出终止合同。

谢小姐想起来自己的合同是和国内的那家公司签订的,要求国内公司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国的政府规定签证是一年一签,由于国外工厂签订合同时承诺,该国政府可能对第二年对于拒签引发的风险应该由国外工厂和国内公司共同承担,因此工厂和公司已经构成了违约。超过12个月得支付12个月工资来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谢小姐担心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会不会太高,在起诉法院之前,她来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合同,对雇佣这人的约定和劳动合同有所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的责任是支付报酬,雇佣一方提供劳务。雇佣一方也被称为在职员工、工人、被雇佣者。被雇佣者在劳动法上称为劳动者,雇佣方被称为用人单位。律师

如果没有约定的,由雇主提供劳务所需工具和劳动条件,雇佣合同的报酬是雇员提供劳务对价,按照约定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报酬的标准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报酬或约定不明的应参照市场同类劳务报酬的标准赔付。

雇主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给付报酬,没有约定期限的按照习惯,既没约定又无习惯,提供两月以上连续劳务的,至少每月应支付一次,提供间歇性劳务的,如果雇员以劳务报酬为基本生活来源,则雇主应当劳务开始时支付足以维持雇员基本生活的报酬。雇主未按期支付报酬,雇员有权终止合同并请求损失赔偿。除非有不可抗力等法定因素,雇主不能在中途解雇。

雇佣合同订有期限的雇佣合同,因重大事由要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如果是由是由雇主一方过失发生的,对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在谢小姐经职业介绍所介绍,应聘是国外的工厂工作,但国内的公司也参与了雇佣合同。虽然没有直接为国内的公司提供劳务,但国内公司在合同中表示愿意和国外工厂一起承担责任,属于债的加入。所以在发生劳务纠纷后,作为雇员的谢小姐可以要求国内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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