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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离职,公司说法影响员工名誉

付小姐和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将其派遣到一家外资公司的驻沪代表处工作,只过了一年多,还没有到合同期满后,外资代表处表示原岗位已经取消,不再录用付小姐。付小姐还听说,代表处怀疑他故意泄露机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代表处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此付小姐认为,这是公司内他人子虚乌有的造谣,自己根本不认识什么相关的单位,也不可能泄露机密给对方。律师

沈律师听了付小姐的法律咨询后认为,单位认为付小姐泄露机密等,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现在单位并没有任何证据,故而和付小姐解除合同,只能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付小姐新的用人单位打电话到原单位核实,对方不能毫无证据称劳动者有违反劳动记录,泄露单位机密的行为。如果不当的言论对付小姐的新录用和名声有所影响的,发表这些言论的公司人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律师

另外付小姐属于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签,如果他是劳动合同其内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跑前单位,派遣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被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使用期间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照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事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局部改正的;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的。律师

用人单位的人事工作人员称付小姐不能服从上级的指示,举止无礼,工作表现差,总体上不具备工作所需的能力,还泄露公司的机密给竞争对手,都拿不出任何的真实凭据,光凭付小姐和竞争对手公司的员工是同学这点,是无法认定付小姐有泄密行为的。

对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应当给与付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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