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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打架斗殴违反劳务派遣合同,遭开除无赔偿

花Y与咨询公司、超市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花Y一年半前进入超市工作,和劳务派遣的咨询公司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到期,其被派遣至超市任铲车工,工作地点在上海市某配货中心。后其接到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花Y认为其无过错,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84620元,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

劳务派遣的咨询公司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亦签收《员工守则》,其中均规定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能打架斗殴,如发现此类行为可立即开除,其作出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金。

某零售超市公司称花Y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与工友发生斗殴,违反超市处《员工手册》第5.1.2.10的规定,构成三级违纪,可予以辞退并不支付任何补偿,花Y已签收《员工手册》,知悉上述内容,作为用工单位对花Y有管理权,其将花Y退回咨询公司符合单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承担任何赔偿金。

花Y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231元。花Y认为《员工守则》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但不同意对签名进行鉴定,同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风险。认为《员工守则》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对内容不予认可。律师

为证明花Y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与工友发生斗殴,超市提供了视频光盘、主管在事发后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员工手册》、超市仓库保的情况说明、《三级违纪行为(严重违纪行为)》通知书(花Y拒绝签收,由两名见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花Y认为事件的过错在第三人,一系列的举动是本能的反抗,属正当防卫范畴,不应定性为斗殴。

超市处的《员工手册》第十五章第5.1.2.10条规定,在公司范围或工作时间内袭击其他员工、上司或客户等人员,互相斗殴或有其他使用暴力行为,为三级违纪行为(即严重违纪行为);第5.2条规定,经过公司调查,员工已构成三级违纪,将受到最后警告(书面),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违纪情节予以辞退,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律师

咨询公司的《员工守则》“去服务单位人员注意事项”载明:员工不得打架斗殴,如发现此类行为,公司将立即开除此员工,员工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情节严重者将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超市处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在公司范围或工作时间内互相斗殴或有其他使用暴力行为,为严重违纪行为。花Y已签收《员工手册》,对超市的规章制度应属明知,超市据此决定将花Y退回咨询公司,并无不妥。

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咨询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函》中列明的解除理由为与员工应口角而发生打架事件。咨询公司的《员工守则》中载明“员工不得打架斗殴,如发现此类行为,公司将立即开除此员工”。咨询公司根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不当。律师

花Y认可存在主动攻击姚雨松的动作,纠纷过程中两人存在相互攻击对方的动作。花Y的动作显然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故而当日存在打架斗殴行为。

咨询公司解除与花Y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花Y要求咨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62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花Y要求被告超市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2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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