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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修广告牌是劳务雇佣还是承揽合同

老于是一名承揽零活的装修工,最近他认识了一名广告公司的老乡,对方常为他介绍一些广告牌的拆装工作,通过这些小工程,他可以获得不菲的收入。最近他又获得的一项新的工程,原来一家酒店的广告牌因年久失修,摇摇欲醉,在2021年的8月,经历了几场大风大雨后,广告牌马上就要脱落下来。

为了不让广告牌掉下来砸伤人,酒店雇佣了老于进行固定。因大风大雨损坏了大酒店户外广告牌,酒店有关管理人员要求老于对广告牌进行固定,干活过程中老于脚踩的窗套断裂,导致老于从二楼坠落,虽然没有性命之忧,但这一跤摔得可不轻。被发现后,他被酒店员工喊来的救护车送往医院急救,经医生抢救,虽然性命无碍,但两根肋骨摔断,脑震荡,一条腿摔断,一处手臂骨裂。

他住院三周后出院,期间酒店仅仅支付壹仟元的医疗费,什么营养费、误工费都没有支付。而为了看病,他在医院付出的医疗费就要达到五万多。之后酒店就再也不肯赔偿了,酒店认为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对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听了老于儿子的陈述,沈律师认为酒店和老于之间虽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但也并非承揽儿胡同关系。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老于住院三周,酒店仅支付了一千元的医疗费(主要用于呼叫救护车),出院后也没有对他的伤残进行赔偿。就伤情来看,虽然还没有经过鉴定,但根据小于的的描述,沈律师认为其构成九级伤残是没有问题的。律师

现在双方为了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老于要求酒店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营养费、五公分等损失。酒店方称老于并非自己酒店的雇员,在为酒店固定广告牌受伤,受伤后酒店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壹仟元的医疗费,并没有支付其他的费用。酒店雇佣他人固定广告牌工作,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

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雇佣合同,一般情况下可以确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法律上对其没有特别的要求。口头合同只要证明其存在,也能成为雇佣合同。故而老于和酒店之间的口头约定,修理广告牌就是一起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是有偿合同,雇员通过付出劳务,获得报酬,雇佣方以金钱给付方式,或者以物的形式给付,或者支付劳务的方式,甚至得利的机会,不管雇主以什么样的方式支付,只要一方支付了劳务费,另一方因此获得财产或具有财产属性的东西,就可以认为获得了报酬。现在老于为酒店固定广告牌,而酒店也口头说好给付他壹仟伍百元的劳务费。

只要根据雇主的指示完成了劳务,无论这种劳务会带来怎样的效果,雇员都可以要求雇主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雇员提供的劳务方式包括简单的体力劳动、简单的的脑力劳动,还包括复杂的脑力劳动。雇佣关系关注的是劳务付出的过程,而不是结果。在简单的提供劳务和提供脑力劳动,很多雇员在劳动技能操作流程方面远远超过雇主,谈不上雇主对雇员的指示。

所以对雇员的控制,主要看雇员完成工作过程中使用谁的生产工具,对于生产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务报酬标准有没有决定权,如果没有就视为雇员。就本案来看,酒店规定了工作的地点为酒店,劳务报酬是壹仟伍佰元,酒店还要求他在白天完成对广告牌的修复,这些都表明酒店是雇主。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什么时候开工都是他自行决定的,不需要酒店干预。故而本起案件是劳务雇佣合同,酒店应对老于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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