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家政服务人员在公司缴纳社保能否算员工

经家政服务公司介绍,元女士到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中做保姆、钟点工。元女士对保姆的工资要求倒也不高,只不过她要求能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而雇主卜先生呢,也表示同意,毕竟缴纳社会保险的所有费用是元女士自己承担。他就用咨询公司的名义和元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元女士担任董事长秘书一职,合同期限为一年。律师

录用元女士后,双方一直为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发生争议。卜先生认为元女士不过是借自己的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公司负担部分也应当由元女士出资,而元女士认为自己仅缴纳个人部分,公司部分的社会保险应当由卜先生开办的公司承担。

之后,元女士在上班路上和小轿车相撞,交警认为是元女士闯红灯所致,判断其承担一部分事故责任。事情发生后,元女士要求确认与咨询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起了劳动仲裁。想通过仲裁确定自己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从而获得赔偿。对此,卜先生哭笑不得,他认为自己一时好心,没想到给自己的公司造成了麻烦。虽然公司的股东是自己和弟弟两人,但自己的无心之举给公司造成了麻烦,他非常后悔。听了卜先生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卜先生无需担心。

虽然该公司和元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具有明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意思表示。但实际上,元女士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元女士认为该公司属于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居所可以视为其办公场所的延伸。可以视为公司对元女士工作岗位的安排,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董事长秘书的岗位定制并没有相悖之处,故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但沈律师认为,元女士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实际上是为个人提供劳动,从未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元女士与公司之间除了一纸书面劳动合同外,并无劳动关系的实质。把保姆为私人提供劳动,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就就降低了用工成本,有侵占公司资源,规避法律之嫌,故而依照双方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认定,元女士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法定代表人建立了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劳动者可以享有劳动法上的工作保险待遇,劳动者方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应对劳动者关系存在举证责任。当然劳动者也因此可以先请提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律师

工伤认定中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诊断鉴定书,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非认定工伤的要件,根据法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该义务的,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动者费用。但本案中元女士并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是在法定代表人家中从事家政,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也只是说好的,故而不能认定为元女士是公司的雇员。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