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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和单位形成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

年过六旬的姬阿姨从公司退休后,原来的工作是在办公室做行政,经熟人介绍来到一家服装店打工,工作内容是帮忙看店、为顾客介绍合身的服饰。姬阿姨本来的想法是每天工作八个小时,每周工作五天。但实际上班后,她发现服装店的工作时间很长,每天从上午九点到晚上九点,整整十二个小时,而且每天都需要到店内去。律师

工资待遇也是不姬阿姨所想的,姬阿姨希望每月的工资是稳定的数额,而实际上姬每月只有六百元的底薪,其余的全靠提成,虽然每月也能拿到三千多元的收入,但这和姬阿姨的预期相差太多。

由于是熟人介绍的,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正逢疫情,店内也没有多少顾客,服装销售非常冷清,提成也没多少,每月的收入不足一千元。三个多月后,姬阿姨不想继续工作,向服装店提出离职并要求结算工资。由于姬阿姨认为收入低于最低工资,要求按照最低工资支付,但服装店认为姬阿姨是来“帮忙”的,没有最低工资的说法。另外姬阿姨认为工作时间远远大于八小时*五天,多余的工作时间应当按加班处理,由于双方对工资收入和工作时间存在异议,服装店干脆一分钱工资也没支付,如果姬阿姨要领取工资的,要求她签无异议的书面文字。律师

服装店不同意姬阿姨的工资计算方式,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允诺过固定金额的工资,也没有说过保底工资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计算,并认为姬阿姨每天工作时间超过了8小时,但姬阿姨的每小时保底工资都是支付的,而且姬阿姨是退休工人,没有每天上班八小时的说法。

听了姬阿姨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不同,并非必须签订,没有签订的,也没有双倍工资的说法。双方对劳动报酬计算是按照最低工资加提成构成,姬阿姨要求以上海市最低工资为标准计算收入,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律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平;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的调整。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劳动法规定了1.5倍到3倍不等的加班工资,如果双方并没有约定额外的加班费,那么加班工资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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