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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案情】张女士承租了一个冷库,用于做仓储生意,她聘请自己的亲戚进行维修,其亲戚除了自己粉刷外还聘请了两名小工作为帮手。在粉刷期间,不慎从扶梯上摔下造成腿骨粉碎性骨折。就医后一年内因无法恢复功能,张女士让其在冷库作为帮手。一年后该亲戚提出要做伤残鉴定,并且要求张女士赔偿工伤补偿金。张女士想不通了,明明是帮忙维修的,怎么就成了自己的员工呢?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没有发生工伤等事故时候,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属于法律意识淡漠,对双方之间属于何种关系满不在乎,以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比如工人不要上保险,要结现,老板为了少付各类保险费,配合工人不要保险要结现的要求。

一旦发生伤害事故,特别是较为严重的伤害事故,由于治疗费用和后续生活费用等数额较大甚至巨大,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双方当事人就会就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发生争执,这种情况特别容易出现在短工、零工等用工现象中,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关系到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加工承揽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概括本质就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而不是以劳动力的交换为标的的劳动合同关系,雇主支付的是加工费。承揽的特征有:1、承揽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2、承揽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4、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人遭受损害,定作人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劳动合同是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企业或者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或者是劳动力价格;凡是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其有劳动关系。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事实上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的,也应当视为有劳动关系,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关系同等对待。

就雇佣与承揽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考虑: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用人方是有权力管理、指挥的,如果存在控制管理关系,那属于劳动关系,不是属于承揽关系;

2、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考察。劳动关系中,劳动工具和劳动场所一般都由用人方提供;如果工作时间固定,甚至有考勤制度的往往属劳动关系。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按月等周期定期给付报酬的,往往是劳动关系,没有盈亏的说法,而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承揽合同约定的多数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5、看劳动是否可以由他人完成,如无特殊约定,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雇佣他人完成工作。

最后还可以看用人方的性质,家庭作为用人单位,雇佣保姆、保安的,不属于劳动关系。

沈律师认为张某和其表弟之间的雇佣,不属于劳动关系,更接近承揽合同关系,张某的表弟应当对伤害后果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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