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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了保密措施的客户通讯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作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可能掌握单位的一些技术秘密和管理信息,这些秘密可以为用人单位带来很多的商机和利润,有些是明确属于商业秘密的,但有些模棱两可的,比如客户通讯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呢?律师

张某是一家单位的销售部副经理,只掌握了他所负责的片区客户。他向另外一名片区副经理要求复印客户通讯录,这位经理有点疑惑,但张某称这是经理交办的事项,片区副经理给经理打电话询问又没有打通,看张某要的急,让张某复印后签字“已复印,张某。”之后便把客户通讯录给了张某。

不久张某离职去了其他公司,很快公司的销售人员发现,他们所到之处,张某和他新的销售团队都已经经过了一番“扫荡”。张某已经向很多客户致电、致函,销售同类产品。公司认为客户通讯录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每个片区经理只能掌握一部分,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护商业秘密,张某和原用人单位也有这项约定。所谓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也认为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并且指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和标书内容等信息。

张某的单位对客户通讯录采取了保密的方式,每个销售片区的经理只能掌握一部分,又规定不得私下交换客户通讯录,视为其采取了保密措施。这种信息也不是每个员工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或者途径直接获取,故而认为是需要保密的资料。律师

客户通讯录和客户名单应当是同一种类属,若干规定中谈到的经营信息,主要指的是用人单位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和标书内容等信息。掌握了相关的客户通讯信息就可以联系到客户,为公司在竞争中博得一席之地,具有商业上的价值和实用性。

综上该公司的客户通讯录符合保密性、实用性和价值性,是典型的商业秘密。张某从其他片区经理处获得客户名单,提前联系客户,提供给现单位的销售人员,抢争原单位的客户已经是泄露了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他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原用人单位证明自己的损失状况后要求张某赔偿。由于要证明原用人单位的损失有一定的取证和计算难度,对于这种情况沈洁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保密协议的同时,把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约定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以便将来主张权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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