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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企业转型裁员超20人需报人社部门

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裁员二十人以上,需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并将裁员方案向人社部门报告。律师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人社厅日前发布的《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拟规定,在企业转型升级中,企业与职工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但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多重因素影响,广东省企业特别是外向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时有发生,有时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对此,《意见》表示,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应当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坚持信息公开、提前告知、平等协商、妥善安置的原则。《意见》表示,根据相关法规,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同时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企业转型升级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应当与职工平等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企业转型升级如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对此,《意见》明确,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据相关法规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企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含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人社部门报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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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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