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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劳动者的重大过错

丁小姐是沈洁律师曾经的同学,我俩关系曾经不错。不过丁小姐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也没有取得律师证,她一直在公司里担任一些管理工作。不久前她应聘去了一家大中型企业担任人事部经理工作,这时公司的高管提出让她对公司老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公司打算在下一批续签的劳动者中使用。

公司特别关照丁小姐,因公司中有好几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之前由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不够严密,无法将这几人开除。现在要求修改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如果以后再有人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补偿给对方了。接下了这个委托,丁小姐开始修改规章制度,但她对公司领导提出的修改,有些吃不准,故而打电话给沈洁律师,希望能得到一些建议。

沈律师认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有很多,比较严重的可以考虑以下一些情况,首先当然是劳动者的合同期限内构成犯罪或者违法,被刑事拘留或者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如果有这些行为的当然可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是聚众闹事,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比如这家单位发生过有人聚众组织工人罢工,要求加工资的。律师

第三是故意毁坏用人单位的财务,金额较大的,具体的数额由用人单位决定,比如壹万元、伍仟圆或者叁仟元,这样的数额。沈律师建议将金额定为壹万元较为妥当。第四是违反安全制度,导致发生他人人身上海或者设备发生事故的。第五是针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如果利用职权,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第六是在各类媒体或者宣传渠道上(比如抖音、快手)发布诋毁、损毁公司名誉的。第七是伪造用人单位公章的。

除了这些还有一些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也可以定义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比如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五次(含)以上的;连续旷工三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天以上的;在工作时间内瞌睡、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比如金额达到壹万元以上);无辜旷工、迟早、早退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公司中骚扰同事,情节严重的;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公司警告多次(比如三次或以上);上班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的劳动,经过教育批评仍再犯的;违反保密协议的;故意泄露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等等;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者。

至于其他一些行为,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决定是否列入重大过错中,比如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进行兼职的;利用公司资源承揽业务谋取私利的;工作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拒不服从单位正常的工作岗位调动的;不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顶撞上级,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等等。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程度必须达到“严重”。只要劳动者的行为符合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哪些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沈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必须事先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作出规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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