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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消班车,员工拒不到岗

钱女士是一家工厂的行政助理,年龄已经快四十岁了,虽然她对自己的工作收入和工作岗位不是很满意,但投简历找了很久,也没有单位通知她面试,更不要说录取了。她所在的单位位于静安区,就是原先的闸北区,工厂原本是生产包装的,最近由于拆迁,工厂也打算搬到浦东新区办公。钱女士的家就在原本工厂不到二十分钟的车程,虽然收入不算高,但考虑到离家非常近,自己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她虽然有怨气,但仍继续工作。

公司搬迁后,安排了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虽然上下班时间长了半小时,但考虑到稳定的工作,钱女士还是接受了。谁知道突如其来的一场疫情,打断了工厂负责人的想法,除了疫情期间,被困在厂里住宿的外地员工,朱女士等都无法正常就业。不过工厂还是给朱女士等发了工资,只不过取消了将近,原本六千多元的收入降低为了三千五百元。

两三年后疫情过去了,工厂也正式开工上班,但考虑到疫情给工厂带来了不小的损失,就没有继续聘用班车公司,而是让工厂的员工自行上下班,对于嫌路途遥远的员工,工厂给予工作一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的做法,同意员工离职。另外给没有离职的员工每人每月补发了伍拾到两百元的上班路途津贴。钱女士发到了壹佰伍拾元的路费,但上班时间从原本的贰拾分钟不到,延长到伍拾分钟,到现在的壹个半小时,钱女士简直无法接受。

对此,钱女士向工厂提出,增加自己的上班路费到两仟元,这样自己上下班就可以打车了,时间大约为贰拾多分钟,对于这样大额的路费,工厂自然不会同意,经过一番协商,工厂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同意将上下班的路费增加到叁佰伍拾元。这些费用已经绰绰有余,甚至多了,钱女士上班换乘两部公交车,一天的路费是陆元,一个月工作日为二十一天,也就是壹佰贰拾多元。工厂多给一些路费,就是防止钱女士有时候赶不上公交车。律师

之后工厂还考虑到钱女士上班较远,同意其晚到十五分钟上班。不过钱女士纠结在补贴不够多,看到自己的请求没有得到满足,钱女士认为通勤存在困难,工厂应当配备班车接送,而且工厂因拆迁搬到较远的地方办公,在拆迁中也获得了不少补偿,现在因乘坐班车的人减少,取消了班车,自然应当应当给予自己打车上班的经济补偿。之后请了年假、加班的休假,几天病假,之后就干脆不请假也不来了。

看到钱女士这样耍赖,工厂的人事部也是没了办法,他们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该如何解决这件事,工厂认为钱女士的工作内容简单,人人可以替代,工厂也打算新聘用一位,但担心解除劳动合同会有什么问题,毕竟钱女士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长工,这样开除一名“长工”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沈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取消了班车,并对主动辞职的员工给予了经济补偿,对于仍留下工作的员工每月给予了路费补偿,这种做法并没有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钱女士作为一名老员工,仰仗自己签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拒不上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班车接送,是企业搬迁后的解决方案,解决了劳动者上下班距离和时间问题,后来因乘坐班车的人较少,取消了班车,但工厂也给予了路费补贴。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允许用人单位调整因生产经营对情况进行调整,由于拆迁,工厂不得不搬迁到较远的浦东新区,后来因成本较高和乘坐班车的人较少,取消了班车,但但对劳动者给予了路费补偿,对于这些调整,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对于班车的取消,工厂给予了劳动者路费补贴,而且给予的补贴比实际需要的路费还要高一些,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并不影响,也不是以取消班车逼迫劳动者辞职。所以工厂取消班车的做法,并没有实质上增加劳动者的负担。

按照目前工厂的做法,给予了路费补贴,并允许劳动者晚到一刻钟,这些做法对劳动者的权益并未造成损害,也没有增加劳动者的负担,用人单位取消班车具备合理性。如果钱女士认为工厂的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和工厂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比如上班可以在晚一点等等,才去合法的救济途径解决自己的问题。但擅自旷工,肯定是违反了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工厂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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