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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残疾,解雇是否无需赔偿

丁先生从江苏来到上海,希望找到一份合适自己的工作。而汽修厂在春节过后也继续一名维修工,经面试,获悉丁先生之前在苏州和南通的汽修厂都工作过几年,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对维修方面的知识也非常熟悉,于是就马上录用了丁先生担任维修工的工作。

在员工入职说明上,丁先生在家族病史、工伤病史上都填写了无。工作不多久后,汽修厂通知丁先生去办理体检,体检后汽修厂获悉丁先生的大拇指比正常人的短了一节。对此,丁先生解释自己在很小的时候,因一次事故伤到了左手拇指,故而比别人短了一节,但这么多年下来,自己已经适应了,并不妨碍他的工作。他作出解释后,继续开始正常工作。

但不久后,上海就爆发了疫情,想到员工不上班,还能继续拿着工资,汽修厂的老板非常不乐意,于是就以身体有残疾为由,解除了合同之间的劳动合同。丁先生表示非常气愤,电话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他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自己并不是左撇子,手部的残疾是小时候形成的,而且位于左手,自己已经习惯了。而且自己的残疾并不严重,只是手指少了一节,并不影响干活。他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沈律师认为丁先生的残疾是否影响其从事维修工的工作,要具体看残疾是否严重,从他的描述来看,其并非左撇子,手指缺失也只有一截,在三月和四月的初期工作时,并没有因手指残疾,表现出不便,而公司体检是在两月底,获悉体检结果后,汽修厂并没有对丁先生提出异议,而是继续留用他从事维修工的工作。一直到将近两个月后疫情爆发,丁先生被封在小区中,无法去上班,汽修厂才提出员工丁先生患有残疾,不符合录用标准。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这个案件中,丁先生虽然手指残疾,也没有将情况告知给公司,但公司在获悉丁先生的体检结果后,继续留用其两个月,从他的工作情况看,手指残疾并没有影响他的工作效率,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当疫情发生后,员工因小区内有人患有疾病无法出门上班,公司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而属于违法解除。

丁先生手指有一定的残疾,但并不影响他在就业市场的工作,他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在公司就业的两个多月内,他的残疾并没有影响其工作,而且因他准时到点,无偿加班,态度勤恳,修理技术好,还获得了公司三月份的优秀员工奖金,故而他在劳动力市场的工作能力不受其残疾的影响。身体残疾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公司不能以员工有残疾,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披露残疾情况。

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丁先生也可以选择本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当然他也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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