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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残疾不影响工作,辞退需赔偿

老苏应聘一家公司的驾驶员,他具有开小货车和大巴士的资质,加上之前在其他公司有二十多年的驾驶经验,很快就通过了公司的面试,成了给老板开车的驾驶员。由于老板的上下班时间不固定,老苏经常需要加班加点,于是每月积累的加班费甚至比工资还多。

一个多月过去了,老苏去人事部结算这段时间的工资,居然总计能获得叁万多元的收入,这让老苏喜出望外。但接下来的事情却并那么美妙,人事部认为他的加班工资过高,就报请了公司的总经理批复。之后人事部就找老苏商议,让其放弃加班费,但老苏认为这是自己工作到凌晨才获得的收入,表示不愿意放弃,并要求人事部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虽然老苏很顺利地领到了自己的加班工资,之后不久,公司就给他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上说老苏身体有残疾,在入职前并没有告诉公司,在入职体检中,发现老苏的左右小拇指有一节缺失。但老苏在员工登记表中对大病史、工伤史都勾选了“无”,故而公司以老苏隐瞒身体残疾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没有给与任何的经济补偿。

公司这样的处分让老苏非常不满,他认为正是自己索要加班费,公司不得不给,之后以身体有残疾为由,和自己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自己小指的残疾是小时候骑自行处摔伤导致,而且小指的残疾并不影响他的工作,自己在两个月的工作中尽心尽力,并没有任何的过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公司不想恢复劳动关系的,那么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律师

听了老苏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且没有合理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本案中,虽然老苏的小拇指残疾,也没有将情况告诉公司,但公司招聘老苏是从事驾驶员的工作,而他也确实有驾驶证,且有多年的驾驶经验,熟悉路况,他的残疾并不影响他完成驾驶员的工作,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

老苏的身体残疾并不影响工作,身体残疾就不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无需告知用人单位。一般来说劳动者需要将自己不利于工作的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具有知情权。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并不是没有边界的,知情权应当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老苏的小拇指残疾根本不影响他开车,也不影响他的工作。这属于他的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应当被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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