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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冉小姐在一家贸易公司担任秘书工作已经两年,她工作勤恳,获得同事和上司的好评,但没有想到的是她的上司迈克是一名外国人,这次续办工作签证,不知道人事部出了什么问题,竟然没有办下来,上司不得不离开中国。但让冉小姐想不到的是,公司也将解聘通知发给了她。公司认为冉小姐没有处理好上司的到期签证问题,导致上司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冉小姐要承担主要责任,故而公司认为冉小姐的工作有重大失误,解除和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律师

收到这份解聘通知的冉小姐哭笑不得,上司的工作签证上次就是由人事部办理的,当时她还没有到公司工作,而这次的续办工作签订也是由公司人事部办理,从来没有人通知她去续办。而公司认为代办工作签证就是秘书的职责,上次人事部帮忙办理是因为还没有招聘秘书,现在既然有了秘书,当然是秘书去办理。

双方就解聘事实没有达成一致,连续谈了两天后,还是没有达成共识。于是冉小姐就很及时地申请了劳动仲裁。冉小姐也接受了被解聘的事实,和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手头的工作交接给了人事部,并拿到了交接工作单。律师

可让冉小姐没有想到的是公司连续三天给她发了电子邮件,称她没有正常出勤,也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要求她及时到岗上班。冉小姐感到很疑惑,公司不是已经解聘我了吗,工作都交接了,怎么又要我回去上班?她来到公司,却发现自己的办公桌位都已经没有了,员工考勤卡也已经交给人事部。她向人事部询问后,一名工作人员称这是系统自动发送的邮件,可能是还没有操作将冉小姐除名。

但过了几天后,冉小姐又收到一份快递,打开一看,是公司发来纸质版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面说冉小姐累计旷工达到八天,根据公司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累计旷工超过五天的,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补偿金。律师

冉小姐很气愤,明明是公司通知自己不用来上班的,现在却称自己是旷工。之前公司通知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自己才会和公司的人事部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而通知自己离职的正是人事部的经理。

听了冉小姐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在第一次解除劳动合同中,对方虽然也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签字的只有公司的员工冉小姐,并没有公司的盖章,之后公司以冉小姐旷工为由,发出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虽然只有冉小姐的签名,她在协商不成后立即申请了劳动仲裁,而公司的第二份解除通知是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工作交接书上有人事部交接人员的签字,人事部经理的签字。这些都表明双方之间解除了劳动关系。所幸,工作交接书上有冉小姐签名的日期。律师

公司向冉小姐发送解聘通知书,虽然通知书没有盖章,但两天后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冉小姐进行了工作交接,说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之后公司再向冉小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这份解除通知对冉小姐已经不发送法律效力。

沈洁律师提醒,为了避免发生冉小姐这种尴尬的局面,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应当注意公司是否在通知上盖章,如果没有盖章的,劳动者可以拒收这份通知,当作对方没有提出。如果能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无法协商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劳动诉讼等方式,获取经济赔偿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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