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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盗,保安是否要承担责任

小李是一家公司的保安,他对出入公司的车辆进行登记。一辆经常来厂里装运货物的车辆进入厂区,当时小李正好内急,忙了上厕所,他就让车辆进入了厂区,拿了销售表格后车辆很快就开走了,小李出来车辆就已经开走了,他也忘记将车辆进行登记。律师

过了几天,公司发现工厂内的一批货物被盗,报警后也没有查获盗窃分子,就开始查阅门禁录像,发现小李没有对那辆卡车进行登记。于是公司作出了一份通报,认为小李没有对进出车辆登记,导致物品被盗,故而解除和他之间的劳动合同,限令他三天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小李非常郁闷,这车辆经常来公司运货,按理说也不会是盗窃分子,而且货物丢了和自己也没什么关系,怎么就把自己给开除了呢?律师

他郁闷不乐,后来经姐姐的推荐,他决定到律师事务所向沈洁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沈律师而那位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日确实存在一辆外来车辆没有进行登记,但公司也没法举证这辆车就是盗窃公司物品的车辆,故而不能而基础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小李确实少登记了一辆车,根据公司的规定,应对小李处以二十元的罚款。律师

《劳动合同法》39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隐私无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二回头。可见符合下列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具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能履行自己肩负的职责,营私舞弊,并且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不是一般失职或者工作疏忽。劳动者的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包括财产或者信誉等方面的损害。如果劳动者的失职,隐私舞弊行为没有给用人单位照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就不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的理由。

本案件中保安小李未经登记就让一辆车进入公司厂区,违背了其工作保安的责任要求,但公司没有举证这一行为和公司的物品被盗有直接的必然关系,因此,公司不能以小李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小李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或者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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