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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零业绩,是否能辞退

【案情】鲁某是某礼品公司的销售员,以前从事家用产品的销售,工作能力比较强,这次应聘到新的企业,鲁某也打算好好干一场。就职2个月,鲁某没有销售出去任何一件产品,公司认为鲁某无法胜任工作,不仅没有发前两个月的基本工资,而且向鲁某发出了辞退通知。鲁某则认为公司的产品有自己本身的问题,价高质差,而且没有现成的销售渠道,自己销售业绩不好完全是公司体制和经营方针的问题,以前自己在别的公司做销售员业绩一直很好。鲁某向律师咨询如何向公司交涉和提起劳动仲裁。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鲁某业绩不好能否辞退的问题非常普遍,有的公司实行末尾淘汰制,对销售业绩最后几名的员工采取辞退的做法,鲁某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众多销售人员的困惑。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的,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安排其他的岗位,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谓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所以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约定劳动任务,再约定劳动任务的时候不能故意提高岗位的要求或者任务的难度,以一种非合理非客观的考核标准为难劳动者。律师

此案例中鲁某并没有和用人单位约定每月销售的数量,只要鲁某能证明自己完成了作为一个销售员的工作,比如联系客户,和客户会谈,向市场推广产品,向潜在客户介绍产品,为销售渠道的打开进行工作即可。产品是否能销售除了和销售人员的能力有关还和产品本身的特征、市场的需求、企业促销的力度等多种因素有关,销售业绩不佳不能说明销售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即使鲁某的确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与他再次调整岗位的机会,或者对他进行销售方面的培训。只有当劳动者再次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动勿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过高的标准要求劳动者,一旦不能满足其预期目标,立即解除合同。此时沈律师认为劳动者应当和用人单位进行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双方已经不适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律师

本案例中鲁某公司因鲁某没有达到最低销售量,不发基本工资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如果销售部分的提成作为奖金对劳动者奖励的话,那么每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应当满足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扣发鲁某工资的,他可以要求企业补发并且承担克扣工资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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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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