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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体检后没有被录用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经过两轮面试和一轮笔试,曹先生终于被一家信息公司录取了,该企业要求曹先生去办理体检,但体检后不知道什么原因,信息公司通知曹先生不予录用,曹先生猜测可能自己是乙肝患者,故而该单位不录用自己。曹先生法律咨询律师,他认为这家公司出尔反尔,在通过复试后,自己已经辞去了原来的工作,故而要求这家公司赔偿自己的辞职损失和精神损失十万元人民币。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按照一般常理曹先生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已经被公司批准录用,但是最终应聘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在向曹先生发出入职通知后最终没有录用他有违城市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的额缔约仅停留在洽谈和磋商阶段,也就是为了订立合同作准备,双方之间最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没有成立的情况下,主动停止合同订立的一方并没有构成违约,因此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没有正当的理由下主动停止订立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另外一方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律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所应当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照成对方损失依法所负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因违背诚信原则而构成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存在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向非过失方赔偿损失。主要包括因参加应聘活动造成的误工收入损失、交通费、体检费等实际损失,但是在缔约过失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用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

沈律师而那位现在信息公司同意赔偿曹先生的体检费145元,并承担10元的路费,其赔偿数额比较合理,曹先生自行辞职带来的损失,该公司是无需赔偿的,其精神损失十万元数额比较大,交通事故发生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才五万元,曹先生的要求数额过高,不能获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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