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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能否签长期

小春在一家写字楼的办事处工作,虽然工作环境非常不错,收入也不菲,但每天繁忙的工作让小春觉得向打仗一般。最让她烦恼的是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现在小春在这家公司工作马上要满两年了,人事部通知她去签约,给她看的还是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她希望公司能和自己签订期限较为长一些的劳动合同,但人事部表示他们是一家外资代表处,人员变动频繁,是不可能和劳动者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律师

眼看着人事部要求签约的日期下周就要到了,小春在周末匆忙赶到沈洁律师处法律咨询,她询问自己能否要求公司签订劳动期限长一些的劳动合同,当然如果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最好的。律师

沈律师认为小春和用人单位之间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第一项指的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第二项指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小春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都无关,现在合同期马上要届满了,用人单位应当和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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