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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双方没有任何权利义务了

律师导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无效合同是否意味着双方没有任何权利义务了呢?律师

老张是一名电脑绣花工,他娴熟的技艺是他获得了不少企业的青睐。在一名服装厂厂家的邀请下,他和该厂签订了一份《熟工聘请合同》约定他为该厂服务9年,每月工资6000元,每年按5-20%的考核涨工资。由于老张患有轻微的眼疾,为了考量用人单位的利益,他们和老张特别约定:除非老张眼睛等影响工作的身体器官发生疾病,否则工厂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老张因身体原因不能为工厂工作的,自行离职。

合同签订后老张在该工厂工作了三年,后因糖尿病引起视力减退,老张无法从事绣花工的岗位,该厂要求老张自行离职。老张想想自己答应过,白纸黑字也签订合同,就该离开。后在他人的提醒下,他才知道这个条款是无效的。知道了条款无效,他并不知道接下去该怎么处置。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险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老张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他患病时,用人单位要求他自动离职,这是违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故而此项约定无效。

不过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即便整个劳动合同都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包薪酬,数额参照本单位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故而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可以有这些救济方式:律师

第一和用人单位协商,重新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不能协商的,双方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如果劳动者已经工作了,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报酬可以参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关于劳动报酬的条款是有效的),如果关于劳动合同报酬的条款也无效的,按本单位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能不给或者给一点点劳动报酬打发劳动者。从审判实践来看,多数按双方约定的报酬金额支付。律师

第三,合同部分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故而该单位和老张约定的让他自动离职的约定无效,但劳动期限和劳动报酬等约定仍有效。

第四,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一方,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给对方进行赔偿。当然多数情况下是不存在这样的赔偿问题,只有有实际损失才予以赔偿。

故而本案件的劳动者在患病后享有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如果无法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安排适合他工作的岗位,而不是把劳动者推出门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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