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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劳动合同中引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咨询,章女士问她在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一些条款,这些条款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甚至其他有关的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所没有规定的,甚至普通的劳动合同也不会存在的条款,她问能否直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律师

原来章女士是一名高级财物人员,她曾经在一些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业,后在业务活动中认识了刘先生。刘先生从事信息咨询行业,他雄心勃勃要把咨询公司打造成一所知名的机构,并且争取在中小板上市。鉴于章女士曾经为多家企业审计过上市业务,故而他重金聘请了章女士。

除此之外,他和章女士还建立了恋爱关系,承诺将来公司上市后分配一定的利益给予章女士。章女士并不是20多岁的小女孩,她明白合同条款的重要性,故而和刘先生的公司签订了一部分条款,其中包括公司上市后,以支付部分购房款,赠与汽车,提升章女士为副总监等条款。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章女士提问的是有关法律渊源的问题,也就是处理劳动方面争议的法律依据是哪些。对于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渊源,通常认为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及此前颁布的《劳动法》是最重要的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渊源,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和相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都属于这一类。

至于一般的民事法律法规,比如《合同法》、《民法通则》能否作为劳动争议的法律渊源呢,沈洁律师认为应当是可以的。从本质上看劳动合同本来就是特殊的民事合同,只不过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平等,法律保护劳动者,提出了一些最低工资、女职工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最长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劳动防护、职业病等规定,而且不容许当事人之间协商,不允许劳动者放弃自己的权利,这是和普通民事法律所不同的,劳动方面的法律干涉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但普通的民商法律多数以尊重合意为主,这是两者的不同之处。律师

故而只要普通民商法律和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相违背的,是可以适用的,民商法作为普通法,劳动方面法律作为特别法,特别法优先适用,但是劳动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普通民商法的规定来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故而普通民商法也是劳动争议的法律渊源。章女士和企业之间约定的升职加薪,送车送房作为员工福利是合法有效的,唯一要注意的是这些福利要和男女恋爱之间的赠与或者彩礼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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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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