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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员工受训合约

【案情】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美卡拉服饰公司问:如果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机会,并且承担培训费用,劳动者在提前离职时是否应当赔偿损失。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劳动合同中可以包括培训条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如果符合条件的,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在劳动合同内包括的培训条款并非是必备条款,属于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是否写入劳动合同的条款,常见的做法是对录用后立即参与培训计划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直接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加入培训期条款。如果暂时没有培训计划的,可以不约定,待需要给劳动者培训时候,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独立的培训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和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那么培训条款或者培训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离职的违约责任呢?沈律师认为先要从培训本身的性质看,我们把培训分为三类,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培训才能让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律师

第一类:企业内训。多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上岗或者就职前,会制定内部培训计划,对岗位要求进行培训,对安全生产方面进行培训,这种培训往往是为了让劳动者适应或者了解工作岗位和用人单位的一些情况。比如某企业对新进员工会进行内训,内容是播放企业文化及历史、告知岗位要求、告知规章制度、报销流程、病事假的请假流程、工作汇报流程等等,也有的企业会组织优秀员工传授工作经验、甚至会聘请用人单位外的专家进行讲课讲座,这种培训沈律师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称的培训。

第二类:劳动者转岗、不能胜任工作的培训。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培训,这种培训也不是我们要讨论的,即使劳动者提前离职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律师

第三类:用人单位出资送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这种培训我们认为可以签订服务期条款。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没有满之前离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因此支出的培训费用。比如企业送员工读MBA的费用。所谓服务期是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限,防止劳动者接受培训后随意跳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赔偿的限度是培训费的总额。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沈律师提醒其: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号和培训有关的出资凭证,包括直接的讲课、培训费用,因培训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等间接费用。如果约定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等额减少培训费用,如果没有服务期的,按已经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递减培训费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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