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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避税报销发票抵扣工资

[案例]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财务总监,口头约定的工资为每月1.8万员,但劳动合同上的工资为5000元。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张先生工资5000元,公司按5000元的基数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余下的工资以购物卡或补贴方式发放,由张先生凭发票报销。之前公司业务不错,劳资双方相安无事。但从2010年年初以来,公司的业绩每况愈下,公司逐渐降低了补贴标准,甚至停止发放了相应的补贴。到了7月,公司解除与了张先生的合同。律师

张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相应的工资差额,并且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工资帮其补缴社保。

[分析]现在一些公司为了达到避税和少缴社保金的目的,往往会采取规避手段打“政策擦边球”,将员工工资收入化解为名目繁多的各类补贴发放,以此逃避应尽的社会义务。特别是一些公司的高管,个别高管往往采取降低收入中应征税收入比例来避税。通常做法有:将房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饭贴等先从工资中扣除,由高管提供相应票据后,再由公司列入行政开支中予以扣除,最终将这笔税款以现金形式返还给高管。律师

本律师认为,上述避税行为存在一些隐患:第一、工资组成不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极容易对工资标准产生分歧。如果劳动者主张房贴、车贴、伙食补贴之类属于个人工资组成部分,而单位主张此部分属额外福利,需要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时,如果没有特别强有力的证据话,法院一般会采集单位的说法。第二、避税行为常常要受到税务部门的追究,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话,个人和单位都需要补缴相应的税款,甚至受到相应的处罚,并会给个人留下诚信不良的记录。第三、避税可能引发其他纠纷,个别员工为了拿回应发的“工资”,会采取提供虚假发票作报销,首先其面临着法律上的风险,其次若被单位察觉会受到单位的处罚,甚至会遭到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则缺乏相应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律师

[案件追踪]本案法院的最终判决没有将张先生所主张的每月1.3万元认定为工资,即该款项为固定待遇,不属于工资性收入。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特别是工资条款一定要慎重,不能抱有只要不少我钱简单想法。对于工资发放方式的约定不同,其法律依据也不同,一定要明确工资的具体数额,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对劳动者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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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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