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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适用于试用期或见习期的劳动者

我国《劳动法》第48条中原则性地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律师

沈洁律师解释:“法定工作时间”就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实行的工作时间内,比如8小时工时工作制。“正常劳动”就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作时间内付出了劳动。

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报酬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不论劳动者是否还处于试用期或者劳动期。劳动者与企业从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在企业的安排和管理下完成了工作,企业就应当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沈洁律师认为值得注意的是:

1、即使经协商劳动者自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标准的报酬约定仍为无效;律师

2、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非计时工资形式的,其工资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计时工资计算的最低工资。

3、试用期、见习期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至于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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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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