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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到提成制是否有效

周明在H的一家礼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底周明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周明在办理手续时提出来10、11、12月份都有销售业绩,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销售提成。公司则表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销售款什么时候到账则提成款什么时候支付,现在销售款未到账,公司没办法支付提成款。周明提出,他的客户信用度相当的好,而且按照惯例年底前销售的货物都是来年初支付货款的,而这时他已经离开公司,又不能用公司的名义去催款,客户货款是否到账根本就无法得知,所以自己的提成款很难拿得到。因此,周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08年第四季度的提成款。周明就本案向本律师进行咨询。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发放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足额的报酬。但是用人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各不相同,所以不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的差别也是巨大的。比如对销售人员一般是采用提成工资制,它是指根据员工业绩按照一定比例发放员工工资的工资计算方式。这种制度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对销售人员来说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制度。此外,还有对提成制进一步细化的制度,如本案例中所讲的款到提成制。经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礼品公司与周明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款到提成制是否有效,以及离职后的提成款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律师

该款到提成制度是否有效,取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说,设立款到提成制为防止销售人员通过虚假合同来骗取公司提成款,也为了与财务管理制度相吻合。这个制度合理、科学地分配了坏账风险和责任风险,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说,判断薪资制度是否合法的依据就是劳动者提供合法、合约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合法、合约的劳动报酬。款到提成制不是去克扣提成款,而是对提成制在时间节点上做出更细致的设计。款到提成制的时间控制节点就是销售款的到账时间,即使销售款在销售人员离职后到账,相应的提成款也就是支付给销售人员。

销售人员在职期间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或协助履行催款义务。销售人员在离职后,依然有义务协助公司催款,这可以从后合同义务的角度得到解释,当然劳动合同中也可以有此相关的约定。如果离职销售人员不配合催款导致销售款无法入账的,其应在过错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不用说领取提成款了。律师

经过对款到提成制的分析,本律师对周明给出咨询意见,即周明应主动向礼品公司提出协助催款的请求,该公司也有义务在销售款到账后支付给周明相应的提成款。在文章的最后,本律师对用人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一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成制”相关的概念,比如提成基数、提成比例及计算方法。

二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时间”和“给付方式”。比如,“约到提成”就是凭销售合同领取提成;“款到提成”就是凭财务到账凭证领取提成。

三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达不到提成指标时的薪资,且该薪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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