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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方式未获劳动者同意,按招聘启示定工资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秦Z至机场设备公司处生产总监岗位工作,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为三年,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试用期内月工资为2,5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3,000元;除月工资外,秦Z薪酬与其本人工作业绩、机场设备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及绩效考核挂钩。律师

试用期内机场设备公司发给秦Z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有“公司针对您在试用期的各项表现及综合评价,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内容,现书面通知单位和您解除劳动关系”。

机场设备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显示,生产总监岗位待遇为5,000元至8,000元。应聘登记表尾部,手写有“7,000元/月,试用期后加考”、“基本工资2,500+有效奖励,一年内离职最后一个月没有绩效”。

员工手册第四章“薪酬福利”明确,员工月度薪酬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全勤奖、绩效奖、各类津贴组成,其中绩效奖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不定期地给予付出超额劳动或业绩突出的员工发放的报酬。律师

生产总监岗位职责载有该岗位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该岗位主要职责有七项,第二项为“加强人事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和协调公司人事体制的健全和完善,提出宝贵意见。积极贯彻落实上级领导的各项指示和目标计划并保持高度服从”。机场设备公司称秦Z违反了岗位职责的第二项。

秦Z4月工资条显示,基本工资2,380元、绩效工资3,707元、小计6,087元;该笔工资机场设备公司已经支付。付款凭单一份,载有“5月工资2,380元、绩效工资1,292.8元;6月工资1,187.5元”等,秦Z签收时写有“实收现金4,860.3元”字样。

秦Z称其试用期内工资为7,000元/月,2014年4月工资条上应发工资6,087元即是其该月20天的出勤工资(7,000/23*20),对将6,087元折分成基本工资2,380元和绩效工资3,707元不认可。机场设备公司称秦Z试用期内工资为基本工资2,500元/月加绩效工资组成,4月基本工资是2,380元(2,500/21*20)、绩效工资3,707元。律师

秦Z不服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裁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72.80元。

机场设备公司虽称当月绩效工资=当月总产值*原材料利用率*产品一次性通过率*得分比例,但未举证证明该计算公式已由双方协商一致,且未举证证明该计算公式所涉的各项数据。

故酌情参照入职前双方所约7,000元/月的标准,确定秦Z每月应得的工资总额。秦Z于4月7日至4月30日出勤20天,5月出勤20天,6月1日至13日出勤9.5天,酌定应得工资总额分别为6,363.64元、6,363.64元、3,166.67元。上述应得工资总额合计为15,893.94元,扣除已付1,0767.30元,尚存差额5,126.64元。律师

关于秦Z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的请求。根据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机场设备公司以秦Z在试用期的各项表现及综合评价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秦Z的劳动合同。虽然处罚单显示秦Z存在失职的行为,但机场设备公司已对该行为作出过处罚。机场设备公司现未举证证明生产总监岗位的录用条件,虽称秦Z违反了岗位职责的第二项,但未有充分的证据对此加以佐证。故不能认定机场设备公司解除与秦Z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4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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