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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停工停产,能不付劳动者工资吗

何先生通过人力资源公司的介绍,从原来的单位跳槽到了新公司工作。他上班勤恳,到岗后为单位解决了不少客户的投诉问题,很快新单位和他签订的劳动合同,职位名称是客户服务部副经理。双方约定劳动合同为一年,试用期是半年,转正后每月的工资是两万元,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工资的八成。单位规定的考勤方式是刷电子卡在门口的仪器上。

之后疫情来临,何先生居住的小区首当其冲出现了病患,小区被封闭了两周,因为无法去上班,公司就给他发了一份电子邮件,称何先生旷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是疫情大爆发,大家全都困在家中无法去单位工作。公司的经营在疫情期间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但并没有倒闭。这可苦了困在家中的何先生,不仅孩子的奶粉钱要支付,贷款购买的房屋,银行可没有停止收房贷。

岳父母都是没有退休工资的农民,别说资助何先生了,自给自足就很好了。他母亲早逝,父亲每月伍千的工资,为了帮助他度过难关,老父亲在购房时不仅倾尽所有,在疫情期间,还每月用微信给他转账肆仟元用于还贷。之后上海市政府放开了管控,岳先生马上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新单位,按照每月两万元的工资标准支付自己的工资整整八个月,并要求单位支付不续签合同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在劳动仲裁之前,何先生曾经来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法律咨询,并且支付了费用要求沈洁律师代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因考虑到家里要还房贷,比较拮据,故而没有请律师代理案件。沈律师认为聘用何先生的公司只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长达半年的试用期,显然是违法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故而他可以要求单位对第二、第三、第四个月每月补齐肆仟元,合计壹万贰仟元。律师

至于疫情期间企业的运行受到了防疫等政策的影响,会涉及到较长时间的停工停产,在此期间,企业用停工停产停止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担心着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但房屋贷款的银行却没有少收一期的房贷,也不少一分利息。更没有给予贷款人缓交房贷的机会,比如我们律师,是没有工资收入的,不属于劳动者,靠客户的案件律师费,称为提成。疫情期间没有案源,意味着没有收入,幸亏沈律师平时省吃俭用,提前还贷,剩余的房贷极少,否则也不知道如何处理了。

继续来谈何先生的工资收入,在疫情中,如果何先生的工作确实是无法在家完成的,那么单位确实可以少发大部分的工资,考虑到何先生的收入比较高,停产后支付的工资必须高于最低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本案中,何先生的公司受到疫情影响陷入了停工停产的尴尬境地,公司的收入确实收到了影响,但该公司在上海地区的是一个总部,工厂在苏州和安徽蚌埠,并不受疫情的影响。

虽然何先生被困在家中无法上班,但他的手机每天开着,有不少客户在收到货物后,有问题的,仍继续不断给他打电话,而他也必须进行解决,可以说何先生仍处于公司的管理下载继续提供劳动,对于疫情期间的停工停产,工资的支付标准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协商。如果只有何先生一人的,那么就与何先生本人商议。

本案中,何先生工作的项目工地在2020年受疫情影响陷入停工状态,公司不对何先生进行考勤,但结合何先生的工作性质,仍会间断性地安排其工作,何先生仍处于公司管理下提供劳动,公司应向何先生支付劳动报酬。虽然公司可以在疫情期间对何先生的工资数额进行一定的调整,但并不能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停止支付劳动报酬。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并不是劳动者的责任,也不是单位一方的原因。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也就是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如少数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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