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劳动者以绩效奖金不符合同起诉用人单位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13年1月5日进入被告处工作,签订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薪酬为基本工资加每月绩效考核奖金。至奖金发放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奖金,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7月至8月绩效奖金6,050元、代通金4,000元。律师

被告辩称:被告已足额发放原告绩效奖金,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代通金。经审理查明,原告2013年1月5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与被告定有期限自2013年1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基本工资3,380元,同步实行绩效考核,具体参看《莱时企业绩效考核制度》。

2013年8月2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双方自当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当日完成工作交接手续、被告支付原告4,328元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次补偿,协议同时约定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无其他异议。被告已结清原告至2013年8月26日的工资。原告离职前平均工资为4,328元。律师

原告离职后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7月至8月绩效薪酬6,050元、代通金4,000元。因原告未到庭,该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仲(2013)通字通知书以原告请求事项重复申请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2013年7月、8月的岗位薪资绩效考核结果分别为1,500元及750元。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岗位薪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书》及4月至8月绩效考核结果统计表,原告确认收到上述绩效考核奖金并对绩效考核统计表予以确认。原告为证明其应发绩效考核奖金,亦向本院提供了《岗位薪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书》,主张其实际应发提成大于被告已发提成数额。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岗位薪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律师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其应得绩效提成高于被告实际发放的提成数额,应得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虽提供了《岗位薪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书》,但并未经用人单位盖章或上级领导签字确认,故法院对其主张的绩效奖金难以支持。律师

关于代通金,法院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双方劳动关系虽经双方协商解除,但并不属于上述三种由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替代通知期工资的情形之一,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通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