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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经销商合同,销售员变经销商,劳动关系不成立

小马到上海来找工作,他通过网站信息找到正在招聘的周先生,周经理和小马都是安徽人,出门在外老乡见老乡分外亲切。周先生告诉小马自己是一家保健品公司的分销商,到上海10年,小有成就,小马非常仰慕很乐意在周先生开办的公司内工作。小马读过高中知道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可小马不好意思开口。做了一个月的门店推销员后,小马终于和老乡经理提出了要求签订合同的说法,周经理非常热情地拿出了一份《保健品经销商合同》,小马觉得自己是来打工的,不想做代销,周经理拍着胸脯说自己老乡,你是为我工作的,就是我的人,这个合同都是一样的。我当年来上海和总公司签订的也是这样的合同,如今总公司非常器重我,你看奖励了一辆车子作为奖金。听到老乡这么说,小马只好哑然,工作半年期间小马数次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为自己办社保,周经理一听每次都回应小马请他吃饭。律师

半年后小马外出送货,因天雨路滑摔了一跤,造成左手手臂粉碎性骨折,用去医疗费1万多元,他的经济立刻陷入了困境,小马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当工伤处理。周经理立刻拿出《保健品经销商合同》,称小马不是劳动者,而是经销商。小马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当工作人员问他“有什么凭据可以证明你是该企业的劳动者时?”小马拿不出任何证明,为此他向我们咨询。

沈洁律师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必须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从用功之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律师

小马进入单位从事保健品销售工作,从他开始工作之日,他和周经理的保健品销售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称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接受管理,并且提供有偿劳动,不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成立劳动关系,故而小马进入公司后,如果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和他的,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比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待遇保险,提供劳动保护,提供劳动报酬等,所以他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都有权作为一个劳动者要求获得这些待遇,小马当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周经理进行回避,小马担心没有凭据签订了代销合同,这是错误的做法。劳动者只要保留提供劳动的证据,以后发生争议还是可以证明劳动关系是存在的。律师

建立劳动关系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把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期限用文字固定下来,防止口说无凭,这是最好的方式,不过实践中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强硬提出,劳动者可能会失去工作,此时劳动者就要在有劳动合同和有饭碗作出选择,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往往选择后者,这就为将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劳动者在出了工伤这样的大事故后,有一些经济实力不强的小公司就会采取否认劳动关系这种做法规避这人,故而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成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律师

关于小马的劳动纠纷,他和企业之间签订的代销合同,合同的条款只能表明他们之间是平等的商业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小马也没有其它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和周经理的企业之间存在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所以小马要求单位赔偿工伤恐怕不能成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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