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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工作时摔伤,无劳动合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律咨询: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或其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可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律师

原告上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丁K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丁K系H外来从业人员,经“某劳务中介”介绍至原告公司厂区工作,并领取了原告公司的门禁卡,丁K在原告公司厂区工作,不久丁K受伤,嘉定区中心医院就医,医疗机构为丁K开具了休息两个多月的病假证明。

丁K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机械公司自2014年2月17日至同年5月13日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会裁决书作出裁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机械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律师

机械公司认为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丁K与某实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外包内做加工协议”,怎么某些业务外包给某实业公司,该企业系江西省企业,委托其公司代为联系招聘员工,丁K系某公司招聘的员工。现起诉要求判决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丁K提供工作服、工作鞋各一套,用于证明机械公司向其发放了工作服、工作鞋。机械公司对工作服、工作鞋的看法是实业公司提供给丁K的。

2014年2月17日至同年2月24日间,丁K经劳务中介介绍至原告公司,在原告公司厂区办理了入职手续后开始上班。丁K在机械公司所属车间工作,并使用门禁卡考勤、就餐。机械公司认为是案外实业公司聘用,除“外包内做加工协议”外,无其他证据,且丁K不认可该协议。律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双方某月某日到某月某日存在劳动关系。(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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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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