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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九晚五变成三班倒,员工不同意被辞退

劳动者贺小姐原本应聘的岗位是部门秘书,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几个月前,工厂的一位女职工休产假,她就被调岗去做产品收检工作。这工作时间就一下变成了三本倒,这让贺小姐非常不适应。律师

为此她对这个岗位非常不满意,已经两次口头向部门经理提出了自己的不满,她明确表示,如果是临时调动一两周自己是同意的,但长期调动,自己并不适应新岗位的工作时间。后来公司答复他,可以只安排她上早中班,晚班就不需要她上了。但贺小姐欸还是不同意,并且给贺小姐一张新的工作时间告知书,贺小姐认为公司还是安排自己上早班,她不同意这样调动,再次提出了异议。律师

不到一周时间,贺小姐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贺小姐不服从公司安排,拒绝合理的工作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绝工作,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遭受严重影响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贺小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对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给与每工作一年两个月的工资赔偿。律师

因吃不准自己是否能获得胜诉,贺小姐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贺小姐工作调动前后工资没有变化,但工作时间却从早九晚五变成了三班倒,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此,劳动者完全有理由不接受调整。公司称贺小姐不服公司管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适当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调动岗位时没有和贺小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合理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当按照每工作一年给与两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变更了工作时间,但公司并没有和贺小姐签订变更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却没有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劳动者有理由不接受公司的调动安排,提出异议是合理的。律师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解除了和贺小姐的劳动合同,应当对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公司要承担败诉后果。律师

当然本案中贺小姐除了选择要求公司赔偿自己,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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