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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遭遇性骚扰,女员工如何应对

刘小姐是一家日企的员工,因为人长得漂亮,日语又好,年轻的她被安排接待日本来沪的高管,但不久刘小姐就遇到了麻烦,日本公司的一位董事,经常有意无意地和刘小姐开下流的玩笑,因为碍于面子,刘小姐并没有发作。对方看到刘小姐默认,胆子就开始大起来,经常有意无意的搂抱刘小姐。律师

在办公室频频被骚扰,这让刘小姐非常尴尬,她觉得到公司上班压力很大,她经常用忍一忍来选择忍让,后来有一天下午,日籍上司竟然想亲她,这让刘小姐觉得忍无可忍,她一怒之下,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找到沈洁律师,希望律师给她出出主意。

沈律师认为刘小姐解决问题的出路有三条,第一个办法最为简单,就是刘小姐辞去公司的工作,这样可以彻底避免上司的性骚扰,也永诀后患。第二种办法,就是刘小姐对上司在骚扰自己时候的行为进行取证,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短信等方式,然后向公司的上层书面反应,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第三种办法,刘小姐取证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通过证明对方的行为对刘小姐造成精神困扰,从而获得赔偿。当然如果性骚扰案件没有证据,同事又无法作证的,十有八九是要输的。故而沈律师认为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信件、纸条等物品,要留下物品作为证据,不要觉得不好意思就处理掉了。如果拍摄照片和录像,图像要清晰,如果录音,声音也要清晰。律师

现在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想保住饭碗,又想好好工作,刘小姐选择了忍,但这种忍让反而让对方变本加厉加以骚扰。如果对方除了语言和短信之外,还有搂抱、亲吻等动作的,不仅构成侵权,还可能涉及心是犯罪,罪名为强制猥亵妇女。被告人实施的“性骚扰”的情节、性质,已符合《刑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其定罪量刑。如果强行对他人轻吻、拥抱的,情节轻微,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被害人奋力反抗,造成身体受伤,性质恶劣,已经超过了一般性骚扰的范畴,就能构成犯罪。从刘小姐的称述来看,对方对他的骚扰行为已经有犯罪嫌疑。

其实早在1999年,日本颁布了《性骚扰禁止条例》和《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修订法案,根据这两个法律的内容,凡是违反对方意愿,使对方感到不快,或者工作能力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性的言语和身体接触行为均属于性骚扰。律师

《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但怎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性骚扰”,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由于性骚扰发生的地点很可能是单位的私密空间,要打赢这场官司,刘小姐必须找到充分的证据。办公室里只有两人在场,是否“性骚扰”无人能说清。性骚扰官司难打,经济赔偿又不多,对对方难以起到震慑的作用,那么以后遇上了“性骚扰”,这样的官司还打不打?律师

美国在1975年第一次将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将其作为一种性歧视而加以禁止。处于权利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等。侵权人违背不特定性别的人的意志或意愿、以“性侵害”为特定内容,而实施的侵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侵害其精神安宁的行为。

性骚一是侵害人格尊严;二侵害的是人格尊严和精神安宁的权利。加害人实施性骚扰行为,并没有真正将受害者当成“人”来看待,是对受害人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情绪紧张,严重的还可能造成受害人患精神疾病。律师

现在刘小姐对对方的骚扰并没有反抗,如果受害者不对骚扰者的行为表示进行反抗的话,则无法准确地判断该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性骚扰,并容易给骚扰者以狡辩的理由。还有沈律师认为刘小姐是企业工作的,最快捷有效的办法是辞职,离开这个公司。最近刘小姐打来电话,她表示自己已经辞职,并且在别的公司找到了一份非常适合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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