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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休一改成做五休二是否要劳动者同意

劳动者张某和实际用人单位上海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上海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生了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张某要求两单位支付工资差额1065.03元,加班工资344.82元。律师

管理咨询公司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将劳动者派遣至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劳动者的月工资由以下几方面组成:基本工资1200元、岗位工资200元及绩效工资640元组成。绩效工资的发放条件为每月最少完成150单业务,如果不能完成,扣发工资。劳动者在某年五月份没有完成指标,被网络科技公司以旷工等理由,扣发5月工资434.97元。

劳动者张某向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作出裁决网络科技公司应当支付5月工资差额369.44元。裁决后张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

2013年4月1日科技公司开晨会要求将原来的做一休一调整为做五休二,要求张某签字,张某拒绝,后协商多次无果。从当月13日开始调整作息时间,并且两次以快递方式送达了调整作息时间的通知及排班表,张某拒收文件。快递文件中含通知一份,通知张某缺勤事项。律师

用人单位召开会议通知调整作息时间,并没有增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作为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的权利,调整作息时间对劳动者并无影响,拒绝服从管理显然不妥。两用人单位两次以快递方式通知劳动者调整作息时间,均因拒收被退回,现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按作息时间考勤并支付工资,并无不妥。

考勤表按做五休二的作息对劳动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和张某陈述的实际出勤情形能够吻合,4月16日到5月15日期间实际出勤7天,病假6天,未达到绩效工资发放条件。5月份扣发的434.97元,其中369.44元已经向张某发放,还缺上述期间工资差额74.48元,故而用人单位管理咨询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人民币74.48元。律师

张某主张在5月1日的加班工资,并提供手工考勤照片予以证明,两单位不予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故而张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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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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