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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违约金有何区别

律师你好,我所在的单位在我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和我续期,我在该单位工作了两年整,人事部称给我两个月补偿金,我能否再要求其继续支付赔偿金。由于我跳槽到现在的单位是向前一个单位支付了赔偿金才得以离职的,这部分损失我想让现在的单位赔偿,请问可以吗?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是劳动关系中经常用到的三个概念,但由于字面相近,故而很容易产生误解,使用中也容易张冠李戴。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劳动者的费用,或者是劳动合同解除时给予劳动者的补偿费用。这种补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计算补偿金的金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和劳动部发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该单位的工龄计算补偿,高于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有赔偿限制。你在该单位工作两年,经济补偿金为两个月的平均工资。律师

赔偿金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给付对方的赔偿费用。支付的前提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赔偿数额等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两倍。

至于违约金,多数是劳动者支付,往往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培训协议的劳动者支付,赔偿依据的是劳动合同的约定。当然责任主体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方面。

这三种“金”,只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另外两种的支付主体均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故而你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至于你以前为了跳槽到该公司,向原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是基于培训合同产生的,性质属于违约金。如果你和现单位没有特别的约定,这笔费用不应当由现单位来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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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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