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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付工资,劳动者不看好前景辞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网络科技公司和劳动者鲍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总监。2011年10月工资调整为7500元/月。后来他离职,并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支付工资差额3000元,支付工资18341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0,766元。律师

网络科技公司称鲍某是该公司的股东,2012年3月对公司的前景不看好自行离职,公司并未辞退其。后来鲍某提出仲裁,支持了其一部分请求,该公司提起诉讼,认为鲍某曾经向公司暂支了三万元,约定款项在以后的工资中扣除,工资抵扣暂未支。综上,不存在拖欠被告工资的情况。

鲍某就职期间公司存在没有缴纳社保,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提出离职,对上述事实科技公司予以认可,但是认为可以和借款相抵扣。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先生分别给付鲍某两万元和一万元,交易内容摘要显示为借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科技公司主张向劳动出借三万元,虽有转账记录但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同意在工资中扣除借款。由于本案劳动者的借款和出差暂支有关,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劳动者归还借款的,应当在仲裁中提出反请求,或者另案申请劳动仲裁。律师

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离职时并没有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用人单位的陈述为不看好公司前景提出离职,劳动者没有对离职理由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承认工资没有及时支付,这类自认不是对离职理由的自认,故而不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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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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