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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受伤,雇主没有过错不担责

宋女士的母亲年纪大了,而她和丈夫都要上班,孩子在念初中,考虑到平时家中无人照顾老太太,她就来到家附近的保姆介绍所,为自己的母亲聘请了一名来自安徽的五十岁保姆老李。但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有一天下午四五点钟,保姆穿着拖鞋走到阳台上,收取晾晒的自己衣物,谁知不小心踩空,从阳台上的一个小矮凳,摔了一跤,竟然导致左脚骨折。

发生事故后,宋母听到了保姆的呼喊,立即撑着拐杖来到阳台,看到李保姆喊疼,她只能打电话给宋女士。闻讯后宋女士立即回家并开车将保姆送到了家附近的医院。经医生诊断李保姆的摔伤造成了轻微的骨折,为她打上了石膏,并嘱咐其休息两个月,之后来拆石膏,拆除后大约还要休息两至三个月才能正常行走。李保姆的丈夫获悉后,当天就将她接回了上海的暂住处,在家静养。

考虑到保姆没法工作,而母亲需要照顾,不得已,宋女士就又聘请了一位新的保姆。并将李保姆当月的报酬转账给了对方,本以为此事就这么平息了,没想到半年后,李保姆突然上门,称自己从事的是住家保姆,摔伤也是在雇主家中发生的,所以雇主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这种说法让宋女士有些意想不到,她匆忙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自己是否需要对保姆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沈律师认为李保姆提出要求宋女士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但李保姆摔伤是为了去阳台收取自己的衣物,而且阳台上地面干燥并没有积水,宋女士家的阳台是用封起来的,即便是下雨,阳台上也不会湿滑。当天,保姆穿着自己的拖鞋,因疏忽大意,没有谨慎而从小矮凳上摔下受伤,对此宋女士并没有过错。不应当对她的受伤承担任何责任。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适用过错原则,这和劳动关系并不相同。律师

李保姆的工作环境并不存在危险,摔倒骨折时地面也并没有积水或者湿滑,发生事故时,她已经在环境中生活了两月有余,应当说对周围环境是比较熟悉的,这次受伤完全是因为保姆自身的疏忽大意,和雇主没有任何的关系。从两人时候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时李保姆是要洗澡,故而去收取自己的内衣裤和袜子,没踩住小凳子导致摔倒。个人之间形成跟老吴关系,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伤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本案要明确两点:一就是李保姆是否属于因劳务受伤,发生了骨折?第二是雇主宋女士对这起事故是否存在过错?就本案而言,保姆为了洗澡到阳台收取自己的内衣裤和袜子,在收衣服时因娶不到,她没有寻找其他器物帮忙,而是爬上小凳子,之后不慎摔倒,这件事缤纷是因劳务导致事故发生。事发的阳台上也没有积水或者湿滑,并非因为劳务导致事故发生,李保姆的受伤是因为本身的疏忽大意所导致,和雇主宋女士并没有关系。

李保姆和雇主宋女士之间的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中的工伤事故并不相同,工伤事故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个人的劳务雇佣中要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现在宋女士对保姆的受伤伤残并没有任何的过错,对她遭受的损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用工关系。劳动关系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用工者和劳动者之间按照约定,劳动者提供劳务,用工者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而在本案中提供劳务的李保姆,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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