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包工头雇佣民工,工地受伤谁承担雇主责任

法律咨询:章先生是一名稍有规模的“包工头”,做了小老板多年相安无事,最近他的“队伍”发生了一件伤害事故,工地上的一名工人在搬动物品的时候,不慎踩到了地上的尖锐钉子,造成伤口。律师

发生事故后并没有得到重视,伤口经过简单的包扎后,这名工人休息了一个下午,到了晚上开始发烧,工友将其送到了医院,章先生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可能是钉子上有铁锈,该工人出现了部分败血症症状,经住院治疗后,章先生支付了两万多元医疗费。而该名工人的一个脚趾因受到感染进行了切除,伤愈后要求赔偿。

章先生感到很疑惑,不知道这个责任由谁来负。他所承包的这个工程系某公司发包的大楼建造业务,总包承揽后,分包给章先生挂靠的某建筑公司,章先生本人的工程队并无施工建造资质。律师

也就是他是一名包工头,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如果严格按法律规定,建筑工人应当受雇于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发生属于工伤的事故,进行工伤理赔。

实际情况是,建筑工人(俗称民工)很少和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建立劳务雇佣关系,而是直接和一些叫做包工头的人建立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揽到工程后,把可以分包的项目,特别是劳务项目分包给包工头,而包工头和建筑工人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这种关系非常模糊不清,法律既不禁止也不鼓励。除了无效转包、分包外,劳务分包是一种有效的分包协议。律师

这样建筑施工企业和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而包工头和建筑工人之间是劳务关系(居多),这样建筑工程中的安全和风险转嫁了出去,而包工头由于履行能力的限制,在发生事故后对建筑工人的赔付有限制。根据上文分析沈律师认为建立雇佣关系的是包工头和农民工,一般建立劳务关系,个别情况建立劳动关系,包工头和建筑施工公司成立劳务分包关系,如果发生事故包工头承担雇主责任。

象章某这样的成立另一种关系,他和承揽工程的建筑公司之间是一种挂靠关系或者承包关系,承包的是需要一定资质的工程,而不仅仅是劳务分包。故而他从事的一切行为都是以建筑施工公司进行的,故而建筑施工公司和农民工成立雇佣关系,如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建筑施工公司对外先承担责任,再由章某和建筑施工公司之间的承包协议来确定最终分担或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