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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瓦修电线摔伤,为两户帮工向谁索赔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午,陆V搬家时将他人的电话线拉断,陆V就请程G帮忙修屋顶上的电话线,在修理好电话线后(尚未从屋顶下来),因黄J要求,修换前述电话线旁边同一幢房屋黄J屋上的碎瓦。律师

程G不慎脚踩在屋顶石棉瓦上的瓦片上,从屋顶摔下受伤。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G因外力作用致左锁骨近端骨折,左髋臼粉碎性骨折,现左髋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含取内固定术)伤后休息8个月,营养3个月,护理3个月。

程G称因事故造成损失,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要求陆V、黄J连带赔偿损失。陆V称与程G之间系帮忙关系,程G帮助其进行电话线接头维修,但程G摔伤的事故是在程G完成维修电话线事项后发生的,因此事故应由程G与黄J各自承担责任,而与其无关。另外其已经为程G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作为给程G的补偿,不要求程G退还。黄J辩称,事故与其无关,程G帮助陆V修电线,是程G自己上房顶的。律师

程G无偿自愿为陆V修理电话线,为黄J修换屋顶瓦片,程G的行为显然均属于帮工行为。现程G完成两人所托付事项,从屋顶下来时不慎摔伤,程G帮工行为的终结应当延伸包括程G从帮工活动的房顶安全返回地面的期间,程G所受伤害与前述为两人修理电话线、修换瓦片的行为均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陆V、黄J均应赔偿程G因帮工活动所受伤害的损失。至于两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本案的两个帮工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造成损害后果,应由被帮工人即本案陆V、黄J承担对程G连带赔偿的责任;而两个帮工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相当,故陆V、黄J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陆V与黄J对上述各自的赔偿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011)奉民一(民)初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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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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