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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板交货中司机帮工卸货是帮买方还是卖方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王先生驾驶挂车为玻璃公司运输玻璃至门窗公司在江苏省无锡的工地,约25吨重玻璃,达到现场后王先生打开车门,解掉绑在箱子上的绳子,并联系了门窗公司的员工张X,张X遂叫来叉车卸货。律师

第一次卸货时,叉车从车上叉了两箱玻璃,在运送过程中发生震动,导致部分玻璃破损。张X遂让王先生看着叉车叉箱子,于是王先生站在叉车的前臂上指挥,此时叉车叉起两箱玻璃在后退过程中,两箱玻璃突然面向王先生倒下,王先生试图用手去扶,但未能扶住,左腿被倒下的箱子压伤。

王先生称当时门窗公司只有一名员工在工地收货,要求王先生帮忙卸货,在卸货过程中王先生被玻璃砸伤,王先生立即报警并至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请求赔偿王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律师

门窗公司称向玻璃公司购买玻璃,并由玻璃公司负责送货,送货应当包含卸货,玻璃属于特殊的易碎物品,应当由送货方的专业人员卸货,王先生是在履行卸货义务时受伤,故被帮工人系玻璃公司,与门窗公司无关,门窗公司也从未要求王先生帮忙。对王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有异议,事发后,其出于人道主义曾支付王先生现金4,000元。

玻璃公司称与门窗公司的玻璃购销合同约定的是车板交货,只需将玻璃运送到门窗公司的无锡工地,卸货义务在门窗公司。在事发之前及之后履行玻璃购销合同过程中,均是由门窗公司负责卸货。与王先生不存在任何用工关系,也不是受益人。

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先生某因外力作用致左股骨上段骨折,现左髋、左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6个月、营养3个月、护理3个月;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1个月、营养2周、护理2周。律师

本案中,门窗公司认为其无卸货义务,不存在请王先生帮忙卸货的事实,王先生的受伤与其无关。故卸货义务归属于谁是判断赔偿责任承担者的前提。

王先生作为运送玻璃的驾驶员,其将车辆开至指定地点即完成了其作为驾驶员的义务。从两门窗公司之间签订的玻璃购销合同内容来看,仅明确了交货地点为“无锡市该合同工地或甲方(门窗公司)上海加工厂”,并未进一步明确卸货义务的承担方,这也是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

但合同中双方在约定玻璃单价的同时注明“以上单价为本合同无锡市工地或甲方上海加工厂车板交货价格”,根据运输行业中的一般理解,车板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整体运到买方指定的地方,由买方负责卸货,当货物离开车板时,即认为卖方已完成合同要求。按此理解,卸货的义务应当属门窗公司,王先生在卸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受伤应当由门窗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律师

另外,从玻璃的重量来看,每箱玻璃重量约达1.5吨,卸货时必然要借助于叉车、吊车等特殊工具,如要求作为销售方的玻璃公司均要随车安排人员和工具以便卸货,显然也不合情理。

同时,双方的玻璃购销合同虽另有约定“以上单价中含运输保险费3元/平方米”,但该约定是否适用人身意外受损尚有待商榷,且属于保险合同范围,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律师

关于王先生与门窗公司双方责任问题,玻璃装卸本身有较高危险度,尤其是本案中的玻璃每箱重达1.5吨,王先生在帮忙卸货的同时应当谨慎注意自身的安全,但王先生却采取了站在叉车前臂上进行指挥,在玻璃倾倒时不是及时躲避,而是试图同手去扶,故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王先生承担30%的责任。(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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