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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司机帮忙卸钢筋受伤构成义务帮工

原告施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了三十吨钢材到达被告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所在地。当天,被告安排人员开始卸货,由于人手不够,遂叫原告帮忙。帮忙中,由于驾驶员在没有套牢钢材时即启动吊车,钢材滑落,致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获一致,故诉至法院。律师

被告辩称,意外发生是因为原告私自卸货所致,且根据货物运输协议载明“卸货后付费”来看,原告负有卸货义务,事发时原告是在履行职务,应该按照工伤程序赔偿。故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原告是私自卸货还是应被告员工要求帮忙。二、原告本人在卸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三、原告是否负有卸货义务。四、原告的卸货行为是否是在履行职务。五、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根据双方陈述等证据认为,不能由“卸货后付费”的文字认定原告负有卸货义务,在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有卸货义务的前提下,原告卸货的行为构成义务帮工,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义务帮工关系。律师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双方间成立义务帮工关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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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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