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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病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律师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那么门诊病例是否属于第十八条所说的医疗诊断证明呢?《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律师

因此“医疗诊断证明”应当是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并且详细说明工伤事故的损害程度等。如果伤势严重,情况紧急的可以就近就医,开具急诊证明,事后必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去出具医疗诊断证明。非紧急情况下,去非指定机构就医的,比如普通门诊就医的记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只能作为工伤认定的辅助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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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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