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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客户发生争执被推倒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法律咨询:汪先生是某公司的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储公司仓库货物的出库工作。一日公司来了两名客户要求提货,汪先生要求其出示仓单才可以提货。两名男子取来《仓储合同》称有一批货物放在仓储公司要求提货。汪先生表示不同意,称凭仓单提货,不看《仓储合同》。两名男子认为汪先生有意刁难,双方发生口角。律师

汪先生拿出仓储管理员职责书给两男子查看,写明凭仓单提货,否则损失由仓储管理员赔偿。至于仓储合同是租赁仓库用的,提货必须用仓单。两名男子中的一名将汪先生手中的职责书打翻,并将汪先生推倒在地。汪先生的头部摔在桌角上流血,两名男子见状立刻驾车逃逸。

公司获悉后将受伤的汪先生送到医院救治,汪先生回单位复职后发现自己住院期间,公司按照“病假”给自己计算工资,住院期间公司派人来慰问仅送了500元慰问金,对于汪先生的损失如何赔偿,只字不提。汪先生觉得很气愤,但碍于还在公司工作,尽管多次要求公司补偿无果,汪先生没有采取司法措施。律师

几个月后公司辞退了一批工人,其中包括汪先生,原来汪先生住院期间,公司从外面招聘了一名员工代替汪先生工作,他复职后已经“无岗位”。既然公司辞退汪先生,汪先生提出对自己工作中受到的暴力伤害要求认定为工伤。

关于汪先生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区分,在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关机是是否在履行职责,如果是的属于工伤,因个人恩怨导致斗殴受伤的就不属于工伤。律师

汪先生在上班时间履行保管员的职责,要求客户出示仓单提货,既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也符合《合同法》对于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该公司客户仅出示合同要求提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将汪先生推倒致伤,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履行职责受伤属于公司。

当然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对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在工作岗位上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不是履行职责引起的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就应该及时受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工伤认定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第4号)对此也有相似的规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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