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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右肩受伤属于工伤事故吗

律师导读:自愿加班是否属于工伤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确定,如果劳动者是在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或者用人单位知道劳动者自愿加班不加以制止的,构成工伤。律师

张某是某公司的维修工程师,该公司销售向一些工厂销售切割机,合同约定两年内其公司承担维修服务。张某公司的客户工厂的机床发生了故障,张某和同事出差到该地一起维修该机器。张某的维修工作需等其他维修人员完成后才进行,由于前期维修人员的工作进度较慢,耽误了维修进程,张某只能在一边等待。轮到张某维修时,该工厂已经到了下班时间,也到了张某的正常下班时间,考虑到该工厂离家和离公司都较远,张某不想第二天再扛了设备过来,故而给公司的经理打了一个电话,称维修设备不能当日归还公司,留下来自愿加班,明天直接去另外的地方修理其他机器。律师

张某进行修理过程中,因用力过猛,导致原来就损坏的设备掉落下来,砸中了张某的右肩和右脚,造成右肩骨折,右脚粉碎性骨折,经他人帮忙将张某送医,用于医疗费若干,张某本人也构成一定的身体损坏后果,自觉右肩无力。张某提出让单位给自己申报工伤,希望获得赔偿。

公司认为张某的加班属于自愿加班,没有获得公司许可,故而对事故不愿意承担责任。如果张某要申报工伤的,需要和单位签订协议,社保赔偿之外的要求,张某都不能提出请求,比如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张某不同意公司的说法,认为按以前惯例都是当天做完活才可以下班的,这次公司派了个新手前期维修员,导致自己只能在下班时间加班的。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张某在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虽然已经下班,但张某自愿为公司加班,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且张某的加班毫无疑问并非是他工作效率降低造成的,而是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造成的,张某为了公司的利益加班,公司的经理获悉后,也未加以制止,故而可以构成工伤。

不过如果公司加以制止,不允许员工自愿加班的,劳动者仍隐瞒用人单位,自行加班的,那么就不属于“工作时间”,故而不符合工伤认定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争取认定为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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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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