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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发心脏病,是否属于工伤

周先生患有心脏病,但他没有告诉单位,隐瞒着病情一直在工作。最近周先生单位接到了一起外地的施工生意,拍周先生到当地去指导,周先生赶去当地。但是在出差过程中,周先生的心脏病突发,幸亏被同事及时发现送医院治疗,得到幸免。

周先生虽然没有死亡,但如果他当时发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能构成工伤?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工作后发病的,能否构成工伤,要看一条规定,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从上述规定可知,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须具备两个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2.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律师

如果是由于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周先生在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如果发生死亡的是否可以视同工伤,即赵某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

我们不应当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理解为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工作时间,应理解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开展工作的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规定和临时安排的时间,以及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还应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与工作有关的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工作场所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并不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地点。律师

出差目的是为了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出差人员从跨出家门至回到家中,这期间的所有时间不能自由支配,都由公司来支配。所以在出差过程中,不论是乘坐在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拜访客户,居住在宾馆休息期间,都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此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为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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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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