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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时认自伤食指,还能否要求他人赔偿

王M系某物流公司的员工,某日至物资贸易公司民星路仓库提货,在装货作业过程中王M左手食指不慎被钢卷压伤,遂由某物资贸易公司送至上海长海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食指末节外伤,急诊行清创+腹部带蒂皮瓣移植术。律师

行腹部皮瓣断蒂+筋膜皮瓣移植术,术后在门诊继续治疗。物资贸易公司则为王M垫付了医疗费用30,000元,通过公司工作人员给付王M10,000元。

王M及其用人单位物流公司为此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记载,王M及物流公司确认王M在工作场所装货的时候,左手不慎被钢卷压伤。宝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王M因工致残程度十级。王M为此获取了相应的工伤赔付。

王M称某物资贸易公司称由于卡车上装载的钢卷需安放稳妥,王M要求物资贸易公司行车驾驶员暂时不要将钢卷放下,王M在钢卷下面放置木块时,行车驾驶员操作不当,突然将行车上的钢卷放下,造成王M的左手食指被钢卷压伤。物资贸易公司的沈经理曾借给王M10,000元,垫付了医药费用30,000元。鉴于物资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车操作不当,要求物资贸易公司赔偿。律师

物资贸易公司称王M垫放木块违反操作规程,自己不慎造成左手食指被钢卷压伤,并不存在行车驾驶员操作不当的情况。王M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受伤的,物资贸易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而王M事实上已经获得了工伤理赔,在工伤认定时王M也确认自己不慎受伤,且王M现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为王M垫付的医疗费用及支付王M的费用共计40,000元可作为人道主义补偿,不再要求予以返还。

王M表示当时为办理工伤手续,陈述不慎受伤,但该事实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核实,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在此期间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王M的书面申请,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王M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M因外力作用致左手食指皮肤软组织缺损,远指间关节脱位,现左手食指末节部分缺损,残端瘢痕形成,手指指间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9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王M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300元。律师

王M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87,702元(事故发生当年标准)、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15,000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支付王M聘请律师费用5,000元和鉴定费用2,300元。

法院认为王M认为是物资贸易公司过错造成的,但根据工伤决定书的记载,王M及用人耽误都确认是自己在工作场所装货的时候,左手不慎被钢卷压伤。在认定工伤后亦获取了相应的工伤赔付的钱款,鉴于王M未能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物资贸易公司存在过错行为,驳回王M的诉讼请求。(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5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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