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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职工伤害可以比照工伤死亡处理

1因公出差或者因为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疾或是死亡,以及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死亡者;律师

2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时候伤痛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病复发或者旧伤复发致残或者死亡;

4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遇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严重疾病有可靠的组织证明转入企业以后,因旧病复发造成残疾或者死亡;律师

6在各种政治运动中和日常生活工作中,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者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残废或者死亡者;

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是病伤恶化或者导致成残废、死亡,并经过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8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者;

9职工参加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级体育运动比赛、劳卫制测试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一级机关举办的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者死亡者;律师

10企业领导指派或者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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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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