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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伤残等级为五到六级的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经过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律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H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H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H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H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注: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月份数(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律师

五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H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律师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律师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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