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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赔偿漫天要价,没有付出不予赔付

魏小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外资金融机构工作,该机构曾经出资三万元送魏小姐到香港总部和其他机构参与培训,在培训之前魏小姐和这家金融机构签订了一份培训服务合同,约定双方之间有30天的培训,培训费合计为五十万元人民币,服务期为五年,如果魏小姐提前辞职的,需赔偿这家金融机构三十万元的培训费。律师

后来在工作中,魏小姐觉得自己的主管经常刁难自己,常常让自己加班,也不发放加班费,魏小姐觉得难以承受,很想提出辞职,但想到五十万元的培训费要赔偿,她就犯了难。男友家中以前遇到拆迁,曾经为了分割拆迁款找沈洁律师法律咨询过,他建议魏小姐也找律师问问。听了男友的建议,魏小姐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有关问题。

沈洁律师发现这家公司除了飞机票和部分住宿费(一部分住宿费是劳动者自担)外,没有支付任何的培训费用,参与的培训都是公司内部自己组织的,其余培训是在公司的客户处学习工作。除了三万元的费用外,这家公司并没有支付其他的费用,培训费五十万元是魏小姐和公司之间的约定,并非是公司对外的支出。律师

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这家公司支出的费用为三万元不到,而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的为五十万元,超出了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超出部分应该无效,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培训费用三万元。

另外魏小姐已经在该公司服务了一年多,剩下的服务期没有履行,这时候辞职,不需要按照培训费的全额赔付,而是应根据服务期限逐年递减,只需要赔付两万四千元即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根据服务期限加以分摊。而这家公司经常要求劳动者加班,且不给与加班费,按《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没有发放加班工资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能要求劳动者赔付培训费的。律师

目前魏小姐已经顺利从金融公司辞职,离职后的她已经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她和男友再次来到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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