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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日期】2019.12.30【实施日期】2019.12.30【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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